(2014)锡法民初字第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郑建纲与陈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纲,陈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民初字第0632号原告郑建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平、刘宁一,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建纲诉被告陈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坚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宁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建纲诉称,2013年8月14日,郑建纲驾驶非机动车沿东安路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东安路直行路口通过时,遇陈辰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纺城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二车损坏。事故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已无赔偿纠纷。但由于相关责任问题未作确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起事故中,陈辰负主要责任,郑建纲负次要责任,并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辰辩称,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现其起诉应驳回,本案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人民法院无法获取更多证据的情况下,也不宜作出责任认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8月14日7时55分许,陈辰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纺城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东安路口直行通过时,遇郑建纲驾驶无锡A10199的电动自行车沿东安路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口直行通过,二车发生碰撞,造成郑建纲受伤、二车损坏。因无法查证事发时双方当事人驾车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事实,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后为赔偿问题,郑建纲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辰、无锡恒诚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向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4726元,经本院调解,确认郑建纲的损失为90457.72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74511元,超出部分15946.72元,由恒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2757.38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800元,恒诚公司赔偿3957.38元,恒诚公司垫付17918.72元,差额部分13961.34元,由郑建纲返还。该调解协议书已履行完毕。后郑建纲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本院对该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于2014年10月14日诉至法院。二、苏B×××××轿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恒诚公司,陈辰系该公司驾驶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三、本院依法调取了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卷,并经庭审质证,事发时,郑建纲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上述事实,由郑建纲提供的民事调解、交通事故证明、本院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就赔偿事宜双方虽经本院调解结案,事故责任问题未作处理,故原告方主张确认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理涉。本案中,虽然事发时双方当事人驾车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的事实无法查证,但是陈辰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注意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存在过错,且本案中未有其他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其他过错,考虑郑建纲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亦有过错,本院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郑建纲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关于当事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辰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郑建纲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案件受理费40元,由陈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农行无锡市中山支行,帐号63×××90)。代理审判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笑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