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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板店村幼儿园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汝南县板店村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执字第00059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被执行人汝南县板店村幼儿园。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8日作出汝国土监执罚字(2014)029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擅自于2001年6月圈占汝南县板店乡供销社院内2170平方米建设用地开办板店村幼儿园,其中1708平方米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属违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汝南县板店村幼儿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汝南县板店村幼儿园在非法占用板店供销社1708平方米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占用1708平方米土地罚款5124元。2014年12月24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罚款512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南县板店村幼儿园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