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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桃某某诉被告巴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桃某某,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桃某某,又名敖特更,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巴某,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桃某某诉被告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桃内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巴图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桃内花撤回对被告巴图的起诉。审判员 格 日 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道格日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