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怀来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迎宾路东侧东大街东段,抚宁一中鼎尊花苑2#楼188号。负责人:高纯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景福,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来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京西果蔬批发市场18号楼。负责人:张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桂杰,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冀G×××××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发动机号为52306859,车架号LFNMVXPX3DIE43561。在未登记车牌号前以抚宁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379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22日起〇时起至2014年11月21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3月18日,被告保险公司作出批单同意被保险人和权益人由抚宁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更改为原告怀来公司。2013年12月20日,在迁安市九江钢厂院内,原告怀来公司所雇司机杨志勇在驾驶该车卸货时发生侧翻的单方事故,车辆损坏。经河北博泰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扣残值2000元后实际估损金额合计132420元。抚宁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冀G×××××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权人是原告怀来公司,同意由原吿怀来公司领取赔偿款。另查,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怀来公司损失拒赔依据的条款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中的第(四)项内容“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对冀G×××××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投保情况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陈述的报险情况,冀G×××××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卸货时发生侧翻的单方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抚宁县世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同意怀来公司领取保险赔偿金,故怀来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适格。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就其主张的冀G×××××号重型自卸货车属特种作业车并依据格式条款因车体失去重心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尽到了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公估费、施救费、税费是保险事故开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告怀来公司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赔偿原告怀来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41797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负担。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不服,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保险单、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不予赔偿的事由采用黑体字突出的方式进行提示,并且被上诉人在保险提示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因此能够证明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判,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被上诉人怀来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有的冀G×××××号重型自卸货车属于正常使用的运输机动车,并非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中的第八条所规定的特种作业机动车。上诉人提交的保险单、保险条款中的提示不足以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对被上诉人的冀G×××××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卸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上诉人以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拒绝赔偿,其理据不足。被上诉人将冀G×××××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且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对其损失应给予赔偿。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