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243、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姜秋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姜秋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243、0244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学江、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秋媛,系海门市高点歌城业主,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瑞江路639号1号楼。委托代理人俞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秋媛侵害著作权纠纷两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两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