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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字第17号原告宁某,务工。委托代理人董海国,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9日,原告宁某以与被告在民政部门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邵世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