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张力力、项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张力力,项彩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7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东部新城商务区。组织机构代码67758247-9。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华,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江亚,公司职员。被告:张力力,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项彩红,女,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凡凡,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系张力力哥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安,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张力力、项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