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孙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2010年8月5日因犯强奸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检察员王兴伟、代理检察院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孙XX驾驶一辆黑E715**号白色面包车为他人非法拉运原油。当车辆行驶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屯南侧公路时,被公安机关截获。被告人孙XX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起获原油2.87吨,价值人民币119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进过、被盗原油回收收据、原油价值说明、涉案人员抓捕说明、被告人孙X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孙XX的供述、被告人孙XX对作案车辆的辨认笔录、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XX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X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玉婷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