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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包全军、包钱虎与济南驰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全军,包钱虎,济南驰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21号申请人包全军,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人包钱虎,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济南驰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包全军、包钱虎与济南驰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环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包全军、包钱虎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济南驰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二申请人等3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190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申请标的已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环县人民法院(2014)环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巨生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