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伦恒斌、茌平县鲁天面业有限公司、隋金忠、伦玉博、于行之、黄立新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伦恒斌,茌平县鲁天面业有限公司,隋金忠,伦玉博,于行之,黄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国,菜屯分社副主任。被执行人:伦恒斌,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被执行人:茌平县鲁天面业有限公司。住址茌平县菜屯林场。法定代表人:伦玉芝,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隋金忠,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伦玉博,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于行之,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黄立新,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伦恒斌、茌平县鲁天面业有限公司、隋金忠、伦玉博、于行之、黄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商初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茌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周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