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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吉某某、郑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郑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泉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甫,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某,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29日到平泉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苗树村,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文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甫,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苗树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严文强(另案)设立传销组织MSA,在互联网上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投入资金成为会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后,通过所谓虚拟游戏豆的涨幅骗取参与者钱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或者以直接、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为名,引诱会员发展下线骗取参与者钱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吉某某负责宣传MSA传销组织,并为该组织提供虚假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转账物品;被告人郑某某帮助严文强管理MSA传销组织。截止到案发,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吉某某违法使用的账户中共计查获用于传销活动的资金人民币5.584.644.00元,扣押陕A990**奥迪S5型跑车一辆、陕A6AC**别克GL8型商务车1辆。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同案罪犯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郑某某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吉某某、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要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吉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吉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吉某某起次要作用,案发前其已退出该犯罪组织,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严文强(另案)设立传销组织MSA,在互联网上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投入资金成为会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后,通过所谓虚拟游戏豆的涨幅骗取参与者钱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或者以直接、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为名,引诱会员发展下线骗取参与者钱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中,被告人吉某某负责宣传MSA传销组织,并为该组织提供虚假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转账物品;被告人郑某某帮助严文强管理MSA传销组织。截止到案发,被告人吉某某违法使用的账户中累计涉嫌用于传销活动的资金人民币5.584.644.00元,侦查机关扣押陕A990**奥迪S5型跑车一辆、陕A6AC**别克GL8型商务车1辆以及其随身携带现金14.5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到平泉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郑某某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案发前其已退出该犯罪组织,案发后并到平泉县公安局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对被告人郑某某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4.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三、扣押在平泉县公安局的陕A990**奥迪S5型跑车一辆、陕A6AC**别克GL8型商务车1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依法,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亚金审 判 员  王述先代理审判员  张梦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中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