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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