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赵某某,女,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某某,男,194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