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与温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波,男,1979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2)吉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温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波的账户存款621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慧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