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晓峰与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峰,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陈晓峰。被申请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河新区广州街8号新区管委会5楼517室,机构代码:68164190-2。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职务不详。申请人陈晓峰为避免被申请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35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晓峰为防止被申请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晓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