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雷某与余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余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雷某,女,汉族,1950年8月12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被告余某,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雷某诉被告余某监护权特别程序纠纷一案,原告雷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邹必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