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其良与被执行人何永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其良,何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陈其良,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现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何永东,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陈其良申请执行何永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防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