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吴鑫淼与邹贞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64号原告吴鑫淼,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告邹贞鸿,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鑫淼与被告邹贞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鑫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吴鑫淼负担。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