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5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占与被执行人屠全部、张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占,屠全部,张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549-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占,男,汉族。被执行人屠全部,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洪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国占与被执行人屠全部、张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张洪艳以登记在其丈夫屠四海名下的高尔夫牌汽车以协商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张国占,用于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张国占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张国占放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俊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