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仲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书有与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有,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仲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有,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书有与被执行人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6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书有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9510元及执行费193元,其中,案款1951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王书有。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510元,申请执行人王书有已受偿1951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仲执字第0020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