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二初字第18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全林与崔治伟、禹尚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林,崔治伟,禹尚昆,禹丙德,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898-2号原告张全林,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崔治伟,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禹尚昆,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禹丙德,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禹静,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林诉被告崔治伟、禹尚昆、禹丙德、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禹静的银行存款12.4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禹静的银行存款12.4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沛审判员 赵 晖审判员 孙新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