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则兰与陈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则兰,陈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李则兰,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超林,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则兰诉被告陈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则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则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则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李则兰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