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任某某,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张月峰,女,194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萧县司法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杨楼镇镇政府。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郜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