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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淳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发展与冯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发展;冯志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发展,男,生于1964年年4月24日,汉族,住淳化县润镇寨子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6404240539。被执行人冯志云,男,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住淳化县润镇五一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6302180512。本院在执行王发展与冯志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冯志云给付王发展2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了案件义务所有标的,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取,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