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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四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筑有限公司与李树若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李焕瑛,王树成,王凤冰,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四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崔立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长明,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焕瑛(与原审原告李树若系夫妻关系),女,1953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董伟,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成,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冰,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合隆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冬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长明,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焕瑛、王树成、王凤冰、吉林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837元,减半收取为1918.5元由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