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闵德胜与森吉米尔万利(黄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闵德胜,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严祖发,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亚山,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森吉米尔万利(黄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正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德胜诉被告森吉米尔万利(黄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德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德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德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闵德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刚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