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褒丹与蒋苏宾与李春桦与孙辘堂与上海长桥物流有限公司与海口鑫华龙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苏宾,海口鑫华龙贸易有限公司,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长桥物流有限公司,孙辘堂,李春桦,陈褒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辉。委托代理人廖辉,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道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苏宾。被告海口鑫华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被告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孙辘堂,总经理。被告上海长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勇,总经理。被告孙辘堂。被告李春桦。被告陈褒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苏宾、孙辘堂、李春桦、陈褒丹、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长桥物流有限公司、海口鑫华龙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辘堂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41弄百兴花园小区(房产证号为:)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辘堂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41弄百兴花园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芬代理审判员 张子刚人民陪审员 朱建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