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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霞之与刘海东、张大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412-1号申请执行人:刘霞之。被执行人:刘海东。被执行人:张大帅。被执行人:刘金华。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潍城民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大帅所有的坐落于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海花园4-9号楼,3-102室房产一处。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大帅所有的坐落于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海花园4-9号楼,3-102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