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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与梁伟、覃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梁伟,覃桂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554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主要负责人:李可兵,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皓,广东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承,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专职信贷员,住该社宿舍。被告:梁伟,男,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覃桂容,女,高州市人,住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诉被告梁伟、覃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于2015年1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梁伟、覃桂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岸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黄德强代理审判员 : 张 喜人民陪审员 :张杰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陀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