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丁平辉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平辉,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小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丁平辉,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强,胶南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小学。法定代表人:吴元海,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平辉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信阳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平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6元,减半收35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