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闫某某,女,26岁,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夏某某,男,27岁,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俊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