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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先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