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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肖某某,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负担75元。审判员 景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