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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与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何纯正、杨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何纯正,杨翠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和平社区和平路47-1号1-4层,组织机构代码为729852670。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君尧、蒋卫东,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高思特工业区商业街A栋,组织机构代码为27942095X。法定代表人何纯正。委托代理人胡鑫,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被告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工业园南区,组织机构代码为059002473。法定代表人何纯正。被告何纯正,男,汉族,户籍���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杨翠芬,女,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3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1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承担。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孙镇碑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洁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