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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杜某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少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杜某犯放火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遵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依法讯问被告人杜某,不开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杜某放火的部分事实不尚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畏审判员 李富强审判员 王彦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