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春香与张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香,张森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9号原告:徐春香。被告:张森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香诉被告张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香以与被告张森锋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香以与被告张森锋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春香负担。审 判 员 谢 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史燕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