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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春香与张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香,张森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9号原告:徐春香。被告:张森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香诉被告张森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香以与被告张森锋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春香以与被告张森锋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春香负担。审 判 员  谢 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史燕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