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何某某、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何某某,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86号原告吴某甲,男,1927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仁勋,彭州市九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吴某乙,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吴某丙,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何某某、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祝增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