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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王爽与被告沈阳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沈阳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663号原告王爽,女,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吉林路**号1-4-2。委托代理人石玉杰,女,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号2-7-2。被告沈阳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陈慧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李斯奇,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场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法定代表人吴竞,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晨,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号3-6-1。原告王爽与被告沈阳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连涛代理审判员  刘梅竹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 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