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胡斌与胡斌、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30号原告:武汉市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红光路檀李湾6号。法定代表人:漆学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斌。委托代理人:夏祖烈,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涂前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祖烈,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司诉被告胡斌、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斌、武汉市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6.5元,由原告武汉市陆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少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