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凌乐平与被执行人王文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乐平,王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凌乐平被执行人:王文飞申请执行人凌乐平与被执行人王文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2日依法作出(2014)杭仲(西)交调字第832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凌乐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文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文飞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文飞银行存款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