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钰与被执行人李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钰,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李钰,女,2009年10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盛家。被执行人李波,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远东小区。身份证号码:370685197810260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3)招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波的存款7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