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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洪菊与宋心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菊,宋心贵,章细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吴洪菊,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被告:宋心贵,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被告:章细毛(宋心贵之妻),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洪菊与被告宋心贵、章细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洪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心贵、章细毛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九万五千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洪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心贵、章细毛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九万五千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刚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