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如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谢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如友,石燕,谢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768-2号原告周如友,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徐志鸿,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鹏,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燕,女,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谢飞,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736268691。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钊,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向阳,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92号城市花园商贸中心A座701、702、703、704A、704B、705号,组织机构代码752099592。负责人罗恒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璐,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九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焱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95196109。负责人何永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凌,女,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支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3号糖酒大厦附楼三、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76902159。负责人李文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灵,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95196109。负责人何永成,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2015年1月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得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如有撤���对被告石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谭 茜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