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44号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76年1月19日。委托代理人XX,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出生于1977年1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跃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