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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44号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76年1月19日。委托代理人XX,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女,出生于1977年12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跃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