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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行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新长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厦门新长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仓山科技园双湖三路二号。法定代表人傅洁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榕赣。被执行人厦门新长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C幢第一层第一单元。法定代表人戴泽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73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新长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33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