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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虞某、应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应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虞某,曾用名于某华,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应某,农民,家住慈溪市龙山镇太平闸村云晓路**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应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锡、被告人虞某、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虞某、应某在慈溪市附海镇东港村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园区一沼泽地里,用养殖鸭子的叫声做引诱,采用张网捕捉的方法,非法猎取野生鸟类4只。2014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开发园区水塘边抓获被告人虞某、应某,并查扣野生鸟类4只及网具4张。经鉴定,涉案动物为绿翅鸭anascrecca,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被告人虞某、应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某、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宓某、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浙江省林业厅文件、浙江省猎区乡(镇)名单、案件相关照片、物证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虞某、应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应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共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虞某、应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虞某、应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作案工具网具4张,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虞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应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作案工具网具四张(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