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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他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董林林与吴惠、宁国市东顺电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57号原告:董林林,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吴惠,女,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宁国市东顺电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林诉被告吴惠、宁国市东顺电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林林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惠、宁国市东顺电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3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惠、宁国市东顺电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