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他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董林林与吴惠、宁国市东顺电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57号原告:董林林,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吴惠,女,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宁国市东顺电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林诉被告吴惠、宁国市东顺电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林林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惠、宁国市东顺电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3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惠、宁国市东顺电磁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