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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士文与刘长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士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城,农民。上诉人刘士文与被上诉人刘长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驳回原告刘士文的起诉。刘士文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改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