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甘南县中兴乡大水泉子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南县中兴乡大水泉子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103号申请人: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甘南县中兴乡大水泉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甘南县中兴乡大水泉子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执字第1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蒿景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