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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泸泸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公诉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匡克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粤J47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泸县毗卢镇往立石镇方向行驶,20时许,当其行至泸县玄参路9KM+800M处时,将行人易某某撞倒,造成易某某及其怀抱的小孩卢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甲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71.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临界值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甲以危险驾驶罪,予以判处。被告人罗某甲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甲已与被害人易某某及被害人卢某某的监护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已兑现2000元,其余3000元定于2015年2月1日前支付,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汪某某、罗某乙的证言;4、交通事故现场勘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表检验记录;5、被告人的血样提取登记、鉴定委托书、血液乙醇含量物证检验报告;6、被告人罗某甲负事故全责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被告人罗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8、被害人易某某、卢某某的诊断报告、出院证明、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易某某及被害人卢汐阳的监护人达成的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9、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甲出示了被害人出具的收款收条,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甲之行为依法应在拘役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被告人罗某甲醉酒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可对被告人罗某甲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交由社区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曦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倩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百度搜索“”